棺材打开后,仵作一看尸骨情况就看出了他女儿不是得急病死的,而是被人杀死的。
死者不仅头骨、颈部的骨骼有损伤,身体其他部位的骨骼也有轻重不一的击打伤,这一看就是被人活活打死的。
那家人辨无可辨,必然要因杀害死者获罪,可他们也不甘心就这样束手待毙,真就老老实实接受衙门惩处。
按照律法,婆婆擅杀儿媳,需杖一百、徒一年,而若儿媳辱骂婆婆在先,婆婆再将其杀死,就属于情有可原,可以予以减罪。
那家人想钻这条律法的空子,因此一口咬定是儿媳林氏辱骂婆母在先,她婆母气愤不过才让下人将其杀死。
他们原本以为,有了这个前提在,他们再使些银钱到衙门就能免了杖刑。
这里需要说明,这个年代的杖刑一般都是“去衣受杖”,即脱掉中衣(内衣),直接用毛竹、木板打臀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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